登记管理机关:建水县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长:谭丽玲,成立登记日期:2010-05-27,社会组织类型:社会团体,登记地址:建水县紫陶街,业务范围:负责规范协会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商标的规定,负责对“建水紫陶”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
建水县紫陶协会会长谭丽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水紫陶是中国的四大名陶之一,为巩固和发展建水紫陶产业,促进建水旅游产业的发展,使建水制陶行业朝着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维护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建水县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建水县紫陶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本协会是由建水紫陶的研究、设计、生产、经营、推广宣传等单位或个人组成的具有管理职能的专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建水县紫陶协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会员把建水紫陶向标准化、品牌化、规模化发展,推动建水县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建水县民政局、建水县工商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建水县工商局为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积极宣传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引导、规范协会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帮助协调)解决会员生产经营中的(困难或)问题。
第八条 按照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负责对“建水紫陶”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不属于协会会员,不得使用“建水紫陶”证明商标。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协会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协会;
(三)在工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取得经营资格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及专门从事建水紫陶研究的单位或个人;
(四)在建水紫陶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
(五)按时交纳会费,主动履行会员义务,并积极参与协会活动;
(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授权机构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协会的活动;
(三)拥有“建水紫陶”证明商标的使用权;
(四)对协会的工作享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请求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经会长同意,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与协会联合举办与建水紫陶有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期交纳会费;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建水紫陶”证明商标使用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发扬会员之间团结、互助、协作的精神,参与公平竞争。
第十四条 会员自愿申请退会(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亦视为自动退会),经会长批准,注销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按规定正确使用证明商标标识或违反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协会讨论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八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中止事宜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或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协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不定期召开。必要时也可采取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协会的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后可连选连任。若在任职期间内有工作变动,便不再担任理事会职务,该职务由常务理事会重新选举通过。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费;
(二) 证明商标使用费;
(三) 政府拨款;
(四) 企业、社会捐赠、资助;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个人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0元;个体工商户每年交纳会费500元;企业、企业分支机构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理事单位每年缴纳年费5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年费10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年费20000元;会长单位每年缴纳年费30000元。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与协会开展业务活动有关的事项,任何人不得私分或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归业务主管部门所有。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5年12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建水县紫陶协会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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