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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

发布者:阁主   阅读量:   发布时间:2020-06-18 13:23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的文件精神及云南省政府下放相关权利的文件精神,拥有200余名专家队伍、拥有承办第二届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和三年来连续主办云南省金属、木雕、陶瓷、石雕、布艺等单项大师经验的云南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拟定于2016年3月中旬组织评审第三届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依据

组织评审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是一项十分严肃的社会活动。为了“公平、公正、公开”地搞好评审工作,协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同时,依据《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办法》,参照省工信委2006年制定的《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暂行办法》制定了《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办法》。《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办法》将作为今后云南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组织评审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的唯一依据,请全省工艺美术行业广大从业人员认真熟悉相关条款,便于以后有的放矢地做好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的申报工作。

二、评审、报名时间

为了确保申报者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创作,第三届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时间拟安排在2016年3月中旬,具体评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广大从业人员认真做好准备。报名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2016年2月29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报名方式

拟申报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的从业人员,请从云南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官方网站(www.ynaca.rog)下载《第三届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报名表》、《第三届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作品申报表》认真填写后,严格按照《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办法》第九条规定装订成册后,送(寄)至昆明市五华区虹山东路318号的云南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四、联系人及电话

第三届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主要由云南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秘书处承担,办公室电话:0871—65391388,具体联系人是王仁富:13013332701 杨金芳:13888784776陈飞:13888140810,传真电话:0871—65315506   0871—65391388,邮政编码:650031,投诉电话:0871—65387286

云南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2015年10月14

附件一

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继承、保护和发展云南传统工艺美术技艺,激励、引导广大工艺美术从业人员传承创新,锐意进取,促进全省工艺美术事业振兴繁荣与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相关条款,并参照《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办法》,开展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艺美术创作设计、生产制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传统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是指除国家公职人员以外,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创作设计、生产制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为云南省工艺美术行业的技艺荣誉,在相关机构或组织评审云南省工艺美术家,或推荐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时,享有直接申报的资格。

第五条  申报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的作品,必须是本人近两年内亲自创作设计、生产制作的工艺美术作品实物,并对送评作品的权属承担所有责任。其它任何形式概不予受理。

第六条  申报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必须具备下述第(一)、(二)、(三)、(四)、(五)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具备第(六)、(七)、(八)、(九)条中的其中一条:

(一)必须是在职业道德方面无不良记录的人员。

(二)必须是连续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创作设计、生产制作12年以上(含12年)的人员;外地来滇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的从业人员,在连续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创作设计、生产制作12年以上(含12年)的同时,还必须在滇工作满8周年才能申报。

(三)必须是在传统工艺美术领域有较高的艺术造诣,其艺术修养、创作风格、设计水准、动手能力、制作技艺等,在本行业内具有较高声望和影响的人员。

(四)必须是本人设计制作的作品获省级以上(含省级)或金、或银、或铜奖项的人员。

(五)必须是年满35周岁以上人员才有报名资格,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专业时间,最低从年满18周岁开始计算。

(六)必须是获金属、木雕、陶瓷、石雕、玉雕、布艺单项大师其中某项荣誉的人员。

(七)必须是获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荣誉称号满一年以上、或获地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荣誉称号满五年以上的人员。

(八)必须是获地、州、市工艺美术大师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人员。

(九)必须是具有高级工艺美术师(含高级技师)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关专业职称满一年以上、或者具有工艺美术师(含相关高级工)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关专业职称五年以上的人员。

第七条  具备第六条的第(一)、(二)、(三)、(四)、(五)条,不具备第(六)、(七)、(八)、(九)条中的其中一条的人员,若需要破格申报的,必须具有下列三个条件方可破格申报:

(一)必须是所从事的传统工艺美术种类属于濒临绝境的传统技艺,且本人在抢救、保护、发展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

(二)必须是在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方面有重大创新或重大发明并被广为推广的人员。

(三)必须是地、州、市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文产、专业协会等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推荐的人员。

第八条  下述人员不得申报:

(一)国家机关公职人员。

(二)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从事工艺美术理论研究、教学、行政管理的人员。

(三)在企业从事党务、行政工作及产品营销的人员。

(四)不具有民事能力的人员。

第九条  申报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户籍在云南省行政区域的申报者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外地来滇人员需提交所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其来滇时间证明函。

(二)填报《第X届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报名表》及《第X届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作品申报表》(附参评作品照片)。

(三)学历、职称、专利、非遗传承人等证书复印件,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四)申报者制作工艺流程光碟1张(不得少于20分钟)。

(五)申报者认为能够反映其业绩和工艺创作水平的其他材料,并提供5件代表作品照片。

(六)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装订顺序按照申报资料目录),提交一式两套。

第十条  申报者的报名表与作品申报表,必须经所在地行业协会审核盖章,无行业协会的,由所在地、州、市主管文化的机构审核盖章。

第十一条  申报工作结束后,由云南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组织评审专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对申报者资料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经专家资格审查合格者,云南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在官方网站、微信平台等进行10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期间有举报的,由云南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组织专人进行复核,并写出书面复核材料,待评审专家召开预备会时呈交专家组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  公示结束后,由云南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确定评审时间、地点后,通知申报者携参评作品前往摆放,评审结束后收回。

第十五条  评审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每四年评审一次。若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后,但提前或延后时间均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六条  评审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的基本原则是:政府监管、协会主办、专家评审、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评审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的作品,主要是评审作品的六个基本要素:创作思想是否深邃、设计理念是否独特、造型艺术是否精美、文化融入是否得体、制作工艺是否细腻,收藏、观赏、实用三个功能是否体现。

第十八条  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时,由云南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在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评审专家组成员必须是单数,但最低不得少于7人。评审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不能找人代替。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在正式开始评审工作前,必须在评审现场向公证人员出示本人身份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第二十条  为了确保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评审时,必须接受申报者代表、公证机关、新闻媒体的全程监督。

第二十一条  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前由专家组全体成员推选一名专家担任评审组组长,负责领导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结束,该组长职务自然解除。

第二十二条  担任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的专家,必须是具有与文化产业相关且为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具备此条件者不得担任评审专家。

第二十三条 担任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专家时,若本人属于申报者、或直接亲属参与申报时,该专家必须申请回避。

第二十四条 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现场评审时,申报者本人必须按要求到场。若未按要求到场的,评审专家组有权取消其评审资格。

第二十五条  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时,必须是全体评审专家、监票人、唱票人、记分人、申报者代表、公证人员等到齐后,主持人方能宣布评审工作开始。

第二十六条  评审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时,可以邀请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省级相关专业协会作为嘉宾全程监督指导。

第二十七条  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现场首先由云南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指定专人主持,主持人完成介绍评审专家、现场嘉宾、新闻媒体、清点申报者人数等事项后,将现场主持移交评审专家组组长。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专家组组长将主持移交协会批定的主持人,协会指定

的主持人对评审工作进行小结后,整个评审工作全部结束。

第二十八条 评审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时,工作人员必须为每一位评审专家提供以下资料:

(一)《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办法》;

(二)经过公示后的人员名单;

(三) 《第X届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表》。

(四)公示期间遇到举报后的复核材料。

第二十九条  评审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的基本程序是:

(一)由云南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组织召开评审专家预备会,学习《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办法》;推荐评审专家组组长;处理公示期间遇到举报的复核材料;商榷其他相关事宜。

(二)评审专家进入评审现场,云南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指定的主持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完成相关议程。

(三)公证人员查验评审专家有关证件。

(四)评审专家独立进入作品摆放现场对每位申报者作品进行打分;评审专家打分时,同意的打“√ ”,不同意的打“×”,不得打弃权。

(五)评审专家返回评审现场,专家组组长逐批宣布申报者姓名。

(六)工作人员收回专家组组长宣布过的名单交唱票人员进行唱票。

(七)全体申报者评审宣布完后,由评审专家组组长宣布评审结果。

(八)评审专家组全体成员及监票人、唱票人、记分人、申报者代表等五方人员在评审汇总表上签字。

(九)公证机关宣布评审公证词。

(十)由云南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适时颁发“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证书。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打同意超过半数者视为通过,低于半数者视为未通过。

第三十一条  荣获“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查属实并提交评审专家审核后,由云南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

(一)伪造或窃取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因重大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在行业内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二条  为了解决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申报者须交纳600元的报名费。此报名费无论申报者是否通过评审概不退还。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起施行。

云南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201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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